服务热线: 0595-8561968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行业新闻行业新闻

    部分国家可能限制从我国进口,出口商应提前准备
    • 来源:晋江华闽 发布时间:2020/2/11点击次数:602

    甬信保编辑部 中国信保宁波分公司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升级,各国纷纷采取措施:


    -
    美、法、日、俄、韩等多国宣布将从武汉撤侨

    - 朝鲜、俄罗斯暂时关闭相关地区中朝、中俄边境口岸

    - 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蒙古、斯里兰卡、哈萨克斯坦等国收紧或暂停对我国公民或我国湖北省公民的签证发放

    - 美国、德国、瑞士、法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公司考虑暂时取消本国往返我国的航线

    - 美国将旅游警示升至最高级,曾到访我国的外国人(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直系亲属除外)将被暂时禁止入境



      
    上述措施与防控人员流动直接相关,而与货物流转直接相关的规定更侧重于国际贸易所依据的SPS协议规定。也就是说,各国应尊重世卫组织建议,结合WTO相关法律采取合理有科学依据的对应措施。

     

     

    世贸组织规定

    WTO的一揽子协议中,各成员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达成共识,为防止货物贸易导致突发不可控的疫情事件,允许成员对进口贸易采取临时、必要的措施。但任何进口成员不得采取缺乏足够证据的过度措施,或依此达到隐含的贸易保护目的,成员采取的措施应是“必需的”、“有科学依据的”、“无差别的”、“符合SPS协议的”。

     

    世卫组织规定

    《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包括世卫组织所有会员国在内的全球196个国家适用。它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发展、加强和保持其快速有效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核心能力。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是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并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构成PHEIC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此类事件应是严重、突然、不寻常、意外的;二是对公共卫生的影响很可能超出受影响国国界;三是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

     

    2020131日,世卫组织宣布2019-nCoV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发布《国际卫生条例(2005)》下的临时建议(有效期3个月)。虽然世卫组织不建议其他国家针对疫情采取限制性措施,但各国的规定并不一定要与世贸或世卫规则相符,仍有权且有可能自行制定国内法或相关措施从审慎角度防止疫情,包括对人员入境和货物进口进行限制。因此,广大出口商应提前准备,积极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形,特别是在与国外买方交涉过程中,可采取以下7项应对措施:
    1.
    建议出口商梳理自身生产经营能力和确认上下游合作企业的配合程度,根据已签订贸易合同的具体约定安排生产计划,排查相关贸易合同是否还能如期履行,是否存在违约风险。

    2.出口商可多种渠道不断更新了解相关进口国针对疫情作出的进口限制法令,停止向已经出台货物进口限制措施的国家和地区发送货物。

    3.若由于原材料供应匮乏、生产能力不足、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或由于受到进口国针对疫情作出的限制进口的法令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贸易合同的,出口商应将疫情造成其无法继续履约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并附上相关政府机构发布的不可抗力证明、春节延长假期通知等证明文件。

    4.若因疫情与买方发生合同执行纠纷,出口商可梳理贸易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目的落空的条款,结合贸易合同约定与买方协商解决方案;在买方提出受疫情影响无法支付货款或拒绝接受货物时,依据贸易合同的约定向买方主张权利。

    5.若买方主张解除贸易合同,出口商应要求买方提供可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包括:(1)买方所在国官方发布的禁止接收中国出口货物的法令或文件;(2)买方销售对象或者买方所在国消费者已明确表示拒绝接收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或已有拒绝购买来源于中国货物的倾向,买方继续接收货物将导致其遭受损失的证据;(3)若买方主张出口商出口的货物存在疫情病毒,且可能导致买方及买方的客户受感染,应要求买方提供权威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

    6.与买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协商有利于促进双方长期合作和共同实现商业利益的合作方案。

    7.对于尚未正式签署贸易合同的采购意向,出口商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措施可能给贸易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并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作出有针对性的约定。

合作银行